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拾得物處理辦法【拾得物處理辦法】
一、演藝廳工作人員(含行政及技術人員、前台兼職服務人員、前台志工、因公務於演藝廳工作之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於演藝廳內拾獲拾得物報繳處理者,以演藝廳管理權人(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拾得人代表。如拾得拾得物者並報繳處理者非本演藝廳工作人員則為拾得人。
二、凡於演藝廳內拾得之拾得物,應送交演藝廳服務台或演藝廳辦公室交由當日值勤人員(下稱演藝廳值勤人員)處理,處理流程如下:
(一)值勤人員受理拾得物需為其編列序號即將拾得日期、時間、地點、拾得物特徵登錄於「拾得物招領清冊」。若非演藝廳工作人員拾得,需記錄拾得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
(二)演藝廳對外開放期間(如演出)拾得之拾得物,演藝廳服務台值勤人員應於登錄後立即以現場廣播公告招領。
三、拾得物受理後保管與招領流程:
(一)無主拾得物編號,照相存證並造冊列管。經造冊列管之拾得物由執勤人員保管於演藝廳。
(二)貴重拾得物:現金、有價證券、判斷其價值超過新台幣500元以上及一切含個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列為貴重拾得物。貴重拾得物保存於演藝廳辦公室內。
(三)經判斷其價值低於新台幣500元之拾得物,依民法807-1條規定自上網公告日起滿15天後無人認領時,得通知拾得人至演藝廳領回。自通知滿3個月拾得人未領取拾得物,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取得所有權。
(四)其餘拾得物(含貴重拾得物),自上網公告日起滿6個月後無人認領時,得通知拾得人至本演藝廳領回。自通知滿6個月拾得人未領取拾得物,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取得所有權。
(五)拾得物若為食品,自拾得隔日無人認領時,得報廢處理。
四、拾得物領取作業:
(一)認領拾得物時,演藝廳值勤人員應與認領人核對物品特徵與拾得時間、地點等細節,並查詢「拾得物招領清冊」上是否有符合條件之物品,確認認領人為拾得物之所有人(下稱失主)後始得將時得物發還。
(二)失主受領拾得物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拾得物招領清冊」之「領取人」欄位簽名即留下聯絡方式、地址。
(三)若失主委託他人代為認領(下稱有受領權人),該有受領權人需出示失主委託書及雙方證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