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護管理規定:依據建築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二、維護管理主要內容摘述: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依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每1年辦理申報1次。
(二)消防設備: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辦理檢查申報,每年1次。
(三)昇降設備: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辦理檢查維護,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四)高低壓電氣設備: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辦理檢查維護,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