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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廳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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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藝術廳申請

新北市政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展出成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事宜,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美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須為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及團體。

(二)近二年內未曾於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個展通過且經安排展出。

(三)非屬各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結)業展。申請人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個展或聯展擇一申請)為限,且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參與聯展。

 

三、申請展出地點(附件一)及其展出之作品類別,規定如下:

(一)新北市藝文中心及新莊文化藝術中心: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綜合媒材等類別之創作;非屬純美術範疇者,如插花、樹石、盆景及各式收藏品展覽,不受理其申請。

(二)美麗永安藝文中心: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應用美術、圖文設計、視覺影像設計、概念式互動裝置創作等類別之創作。

 

四、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網站,並以書面通知通過審查者,且由本局安排其於次年度展出作品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新北市政府受理美術展覽申請計畫書(附件二)。

(二)個人資料使用聲明書(附件三)。

(三)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其內容、件數及規格,規定如下:

1、送審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  在國內其他公私立畫廊展出。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送審作品件數:

(1)個展:展出作品十件。

(2)聯展:四人以下者,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五件;五人至九人者,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三件;十人以上者,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二件。

4、影像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或傳送電子檔。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Jpeg格式,像素2048×1536pixels以上,檔案大小三MB以上,作品檔名需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尺寸。光碟片上應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六、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及收件日之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郵寄(信封註明申請美術展覽):收件日以郵戳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收件日以本局收件章戳為憑。

(三)線上申請(至本府雲端櫃檯申辦e服務線上申請):以申請系統所示送件時間為憑。實體文件(郵寄或專人送達)及線上申請應擇一提出申請,採線上申請者免另附實體文件。

 

七、審查採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其方式規定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辦理書面資料審查,檢視申請資格、各項申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缺漏者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由本局召開審查委員會議,本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審查委員應依其專業及經驗,逐一審查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並進行票選,且依總票數高低擇定通過案件。

 

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

 

九、申請案經審查委員會議通過者,其展場檔期安排,規定如下:

(一)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及展覽相關事項,並依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協助展覽宣傳與大型宣傳海報輸出、保險及相關宣傳物之製作。

(二)展出地點以第三點所定展覽場地為主,每檔展出期間約二週至三週,開放時間依據各展覽場地之規定。

(三)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協調更動展覽檔期。

 

十、展出者得配合展覽規劃教育推廣活動,活動經費得由本局支應。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不足部分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十一、展出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局;如未先行告知本局者,三年內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

(二)佈展之作品安排、場地規劃,應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並自行完成佈、卸展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自行投保。

(三)應於展覽前一日將展覽場地佈置完成,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下午五時前,回復展覽場地原狀,如逾期限,本局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四)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輸等事宜,均應自行負責辦理。

(五)應配合本局展務期程提供展覽簡介及作品圖檔以利宣傳物之製作,若展出者自行刊登廣告,內容樣稿須於印製前交付本局審查。

(六)如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應提前告知本局以利協調辦理。

(七)應於展覽期間派員至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

(八)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九)展覽場地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十)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致本局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線上申請:教育文化專區/查詢”受理美術展覽申請”

✽送件地址:220703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

✽聯絡洽詢:吳小姐02-29509750分機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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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文藝中心藝術廳平面圖(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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